8月3日,農業部公布第2282號公告,明確規定:對2015年7月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繼續有效,無需重新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至簽發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
7月15日,農業部頒布農業部2015年第2號令,公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進行修訂,規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審核發主體,由原來的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理部門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有效期由原來的4年延至簽發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此舉的目的是更好的落實《決定》精神,減輕企業負擔,節省社會成本,同時也與當前的農機購置補貼制度相銜接。該《決定》自7月15日起施行。
農業部第2282號公告針對2015年7月15日以前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換發新證,有效期是否按上述《決定》規定順延等企業關心的問題做了一一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