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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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對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紀律要求、違法違規行為懲處等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必要的資質條件。其中主要包括,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無有效群體性投訴;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具備一定售后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等。
通知強調,補貼產品經銷商要嚴格遵守“七個不得”規定。即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農民的價格。